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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即同居 90后女孩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发布时间:2011-08-18 09:37: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辉 张媛花)   90后女孩与人相识几天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后发现被告隐瞒了真实年龄和婚姻,且性格不合致使双方长期分居。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

    2006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几天后举行了订婚仪式,同年10月24日生育一男孩黄子文。几个月以后,双方一同外出务工,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上半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其男孩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双方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无共有财产和债务。订婚时,原告郑珊得被告黄海辉彩礼款4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生育的男孩黄子文在被告家生活时间较长,由被告直接抚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依法应负担部分小孩抚养费。黄海辉反诉要求郑珊返还彩礼款,因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且已生育男孩,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生育的男孩黄子文由被告黄海辉直接抚养,原告郑珊负担小孩抚养费252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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