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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砍妻子称“误伤” 妻子二诉离婚终获准
发布时间:2011-08-18 11:15: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丈夫刀砍伤妻子颈部,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1999年8月,女青年蓝小花与袁康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2003年,蓝小花与袁康一同到广州打工。2007年7月16日晚,袁康到蓝小花打工处与妻子团聚,不料发生争吵,性格暴躁的袁康用刀砍伤蓝小花的颈部。此后双方开始分居,互不往来。2008年3月15日,蓝小花向都安法院起诉要求与袁康离婚, 2008年5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蓝小花遂再次向都安法院起诉要求与袁康离婚。

    袁康辩称:其与蓝小花因家庭生活琐事偶尔发生争吵是事实,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7月16日晚,二人发生争吵,其用刀威胁蓝小花,因情急之下而导致了误伤。遂不同意与蓝小花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蓝小花、袁康双方虽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之间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蓝小花、袁康之间的夫妻关系仍没有和好,蓝小花再次起诉要求与袁康离婚,其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准予蓝小花与袁康离婚;儿子由袁康扶养,蓝小花每月支付儿子扶养费1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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