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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弱智丈夫诉离婚 结婚所交担保金抵扶养费
发布时间:2011-08-18 14:41: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斌)   夫妻一方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获支持。日前,安徽省泾县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为智力残疾的离婚纠纷案。

    2008年,原告周玉与被告曹敏经人介绍,并在双方父母主持下按农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因被告弱智,在办理婚事前,曹敏父母就要求周玉保证善待曹敏,并要求周玉给付1.5万元保证金,当时周玉因经济困难只给付1万元。婚后,曹敏生活不能自理,经常外出后不知道回家,周玉遂于2009年11月将曹敏送回娘家居住至今。今年6月,周玉诉至法院要求与曹敏离婚,并要求返还保证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缺乏婚姻基础,婚后未能培养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应准许。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自愿将1万元保证金给付被告,作为其在娘家期间的扶养费,应准许。法院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万元;原告给付被告扶养费1万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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