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清华)
被告人吴启系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四次判处刑罚。出狱后的他仍不思悔改再行窃术,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9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吴启在汝南县汝宁镇行政服务大厅外,盗走被害人卢某“阿米尼”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840元。2010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吴启伙同他人在汝南县汝宁镇登瀛路“腾龙”网吧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洪都”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825元。被告人吴启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吴启1987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5年7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7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7月2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启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