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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卖屋主十年后获知 合同无效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1-08-19 08:41: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婕 覃英芳)   夫妇俩长期在外务工,将房屋借给弟弟暂住,岂料弟弟竟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事隔十年,姐夫获知此事后将买卖双方诉至法院。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1989年,朱安勇、李云彩夫妇在单位分得一间二房一厅的房屋。1999年初,夫妇俩南下深圳打工,让李云彩的弟弟李静强暂住房屋并代为管理。2000年初,李静强在没有征得朱安勇、李云彩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房屋卖给陆在忠,并交付房产证,但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直至2010年9月朱安勇获知此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静强和陆在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静强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其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被告陆在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善意买受人,因此被告李静强与陆在忠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成一致协议:原告朱安勇、李云彩支付被告陆在忠搬家费6000元,被告陆在忠退还原告朱安勇、李云彩的房屋;被告李静强返还被告陆在忠房屋受让款2308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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