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挺 梅怡萍)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本案被告人张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张华、张龙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张华请被告人张龙、张辉、张中亮(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被告人张华驾车送张龙、张中亮等人回家,行至廖坊灌区工地时,被一辆农用车拦住了去路,被告人张华、张龙及张中亮见状便上前将农用车司机杨剑拉下车进行殴打,殴打数分钟后,杨剑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张华、张龙及张中亮等人走到附近的幸福水库管理局大吵大闹,后几人离开幸福水库管理局时,认为一辆挖掘机挡了路,便要挖掘机停下来,挖掘机司机未予理睬,被告人张华、张龙、张中亮等人便捡起石头打砸挖掘机,将挖掘机玻璃砸烂后,又将挖掘机司机屈克强拉下挖掘机,强迫其下跪并进行殴打,后廖坊灌区施工方来了十几个民工追打被告人张华等人,随之与被告人张华所在幸福水库管理局祝家村村民发生打斗,被告人张辉在劝架过程中,被民工打伤。随后看到有警车过来,打斗双方便散开了。见被害人范传贵走开时陷入淤泥中,被告人张辉便持一根木棍追打范传贵,将被害人范传贵打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范传贵伤情为重伤甲级,被害人杨剑伤情为轻微伤乙级;挖掘机被损坏价值人民币3180元。2010年11月6日,被告人张华主动到东乡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辉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华、张龙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身体伤害,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在被害人经济损失未能确定时,能根据被害人现已发生损失主动进行赔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张龙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