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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两次盗窃电动车 缓刑撤销再入监牢
发布时间:2011-08-19 13:49: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海港)   被告人夏旗因琐事与孙某发生争执并将孙某打成轻伤,2010年8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告人夏旗又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再入监牢。

    2010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夏旗窜至汝南县紫金会所楼下,将张某的雅迪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000元)。次日下午,被告人夏旗又窜至汝南县一建公司将胡某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630元)。案发后,赃车均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盗窃罪,应当撤销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缓刑,与盗窃罪依法予以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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