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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雇凶伤害小叔子 致人重伤获刑三年
作者:姚双平 发布时间:2011-08-19 14:06:25
8月18日,陕西镇安法院宣判了一起嫂子雇凶伤害小叔子的案件。被告人陈会贤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元佳、郭新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袁宁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张军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
被告人陈会贤与被害人姚永系叔嫂关系。2010年阴历6月间,二人因店面转让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姚永将被告人陈会贤眼睛打伤。2010年8月的一天,陈会贤将其被姚永打伤的事告诉张军并让其帮忙找人教训姚永,张军找到袁宁,袁宁又找到刘元佳、郭新两人,后与陈会贤以10000元报酬谈妥此事,陈会贤将姚永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三人,并先后两次付给刘元佳、郭新现金3000元。2010年9月17日凌晨5时许,刘元佳、郭新将其准备实施殴打姚永的事告诉了被告人袁宁,并让其准备车辆接应。随后,两人来到镇安县宏华街姚永店前,刘元佳以买菜为由,将姚永诱至店前,郭新上前用事先准备的砖头击打姚永的头部,刘元佳用木棍击打姚永的头部、手臂等部位,姚永大声呼救,刘元佳、郭新遂逃跑至电力局门前乘坐袁宁事先准备好的车辆逃至柞水县后坐班车去西安。刘元佳、郭新在西安藏匿过程中,刘元佳打电话给袁宁,让其在被告人陈会贤处索要打人报酬10000元。袁宁先后两次从陈会贤处索要报酬10000元后,被刘、郭、袁三人挥霍。经镇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龙永系重伤。案发后,五被告人到镇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五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五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会贤、刘元佳、郭新是主犯,袁宁、张军是从犯。鉴于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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