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海港)
被告人贺芝(女)因宅基与其婆兄发生争执并将其婆兄打伤。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贺芝故意伤害案作出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贺芝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贺芝家住汝南县三桥乡,系被害人路某之弟媳,与路某两家系前后邻居。2008年11月14下午,被告人贺芝在其宅基后挖土,路某上前阻止,二人因宅基发生纠纷,争吵后引起厮打。贺芝用铁锨将路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路某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贺芝外逃。2011年3月9日,被告人贺芝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3月15日,被告人贺芝 与路某达成和解协议,贺芝赔偿路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8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路某对贺芝予以谅解,请求对贺芝从轻处罚。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民事部分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