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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敲诈老板 两被告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8-22 10:3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2011年8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海鸿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二个月。
2008年6月15日下午,徐海鸿、肖某(1992年2月出生)与徐志武(已判刑)、徐阿强(在逃),来到一游戏室,先后找到两个游戏室老板,以要在游戏室内摆“老虎机”为由,敲诈两个老板现金各2000元。 2008年6月19日,徐志武邀集被告人徐海鸿、徐小昌(已判刑)、徐辉(在逃),以超市老板儿子打伤其老表周某为由,要求超市老板赔偿医药费,超市老板称不是其儿子打伤周某的,拒绝赔偿医药费。于是,徐海鸿等人就在该超市内打砸冰柜、柜台等物,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676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海鸿、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海鸿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徐海鸿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庭审中,俩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他们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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