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辉 张媛花)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离婚的婚姻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再次被驳回。
原告邓祖光与被告黄玉梅于1982年相识,1983年3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共同生活,1990年9月20日经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均已成年,现三个子女均已大学毕业。2008年3月始,原、被告在东乡县城开了一家小旅馆,由被告经营管理,原告在马圩一村小任教并担任负责人,期间,原告与另一女人关系暖昧。被告得知后,双方经常为此相骂打架。原告多次被被告打伤,为此,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5月5日,原告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无效。现被告所患糖尿病仍在治疗之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相识后,先共同生活了多年,生育了子女,经相互了解后自愿到政府补办结婚登记。至2008年3月以前,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后因被告在县城开店,原告与她人关系暖昧,双方常因此闹矛盾,影响了其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能珍惜其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被告是能谅解的,双方即能和好如初。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