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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提出管辖权异议 意在拖延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23 13:43: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秀兴)
日前,广西龙胜法院在处理原告林梵诉被告粟世煌、龙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时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粟世煌、龙利萍的管辖权异议。
原告与被告粟世煌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1日,被告粟世煌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同年4月1日还清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无力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还款。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诉后,在举证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其已经在南宁市做生意一年多时间,要求将案件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直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有关其在南宁居住、生活一年多时间的证据。被告行使这一诉权的真正目的在于拖延还款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辩称其已在南宁市青秀区生活一年多时间,要求将案件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其在南宁青秀区居住生活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斥。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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