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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伤人触刑律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1-08-23 14:48: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俊波 乐华方)   近日,云南省彝良县法院荞山法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三被告人为兄弟义气,故意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为不当行为付出了经济代价,经法官三个程序的调解,终于达成赔偿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2011年4月,因自诉人申某在驾车时不慎刮擦张某的摩托车,在与张某协商过程中,被告人周林认为申某语气 “嚣张”,遂打了申某一耳光,申某对此怀恨在心。数日后,申某见周林独自一人骑摩托车经过,遂邀约两人欲教训周林,周林见状弃车而逃,申某将周林的摩托车砸坏。随后,被告人周林电话邀约了被告人王某、李某等数人,找到申某进行理论,因协商未果,将申某打伤住院治疗。

    自诉人申某住院治疗后,其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遂向彝良法院提起诉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周林等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法庭在受理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意见较大而未成功。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乡村民,为避免双方以后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再次进行诉中调解,案件审理一直持续到晚上七点多,仍为达成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法庭又进行诉后调解,经法官及人民陪审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说本案刑事化和民事化处理结果差异,并一一指出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是非过错,三被告人意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愿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自诉人也放弃了对三被告人的刑事指控,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的调解处理,充分体现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化处理机制,在快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所具有的有效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对恶性犯罪坚持从严打击的同时,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加强调解工作,对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判决结案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力求轻微刑事案件民事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抗,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利用诉讼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主力军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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