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卫)
8月22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龙英凤赔偿原告陈平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2009年11月29日18时10分许,被告龙英凤驾燃油助力车,将行走在其同方向公路右边的原告陈平恪撞到,造成原告陈平恪、被告龙英凤不同程度受伤和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被告龙英凤违章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1月30日原告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50%,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在下班途中的受伤经奉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款12万余元,之后,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龙英凤驾驶燃油助力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违章行驶,其行为违法,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龙英凤应对原告陈平恪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原告陈平恪已从其工作单位得到工伤赔偿款一十二万元,应在被告总赔偿款中扣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