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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惹纠纷 剌死路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8-23 15:27: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平时随车携带管制刀具,必定不是真善人。8月23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晓海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0年7月9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晓海酒后驾驶奥迪牌A6L型黑色轿车,在海拉尔区加格达奇路河东加油站对面,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与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于某某发生刮蹭。二人因赔偿事宜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晓海随后从汽车后备箱中取出一把剌刀(长47CM)将被害人于某某头部砍伤,被害人于某某随即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系头部受到锐器作用,致颅脑损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合并呼吸功能障碍、大失血而死亡。 被告人李晓海于2010年7月10日早6时许至海拉尔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现被告人李晓海已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三名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68万元人民币,并且得到了被害人于某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鉴于被告人李晓海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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