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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盗电动车 16岁少年被判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11-08-23 15:45: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舫逊)   2011年8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左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2010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16岁的左晶等3人携带起子等工具,来到丰城市公路段家属区内,发现一柴草间内停有一辆“小飞哥”牌电动车。尔后,左晶等3人采取撬门的方式,将该电动车盗走。事后,左晶将电动车销赃给他人。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晶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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