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燕)
得知自己儿子在学校被打之后,王磊伙同他人把儿子的同学打成了轻伤。8月23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王磊得知其子王学林在学校被其他学生殴打后,赶到该中学与到场的张晨、陈勇、杨建(均已判刑)等人在儿子王学林的带领下,来到该校的教学楼4楼楼梯口处。王学林指认杨小雷即打他的人,被告人王磊立即抓住杨小雷头发并对其实施殴打,张晨等人亦大打出手,致杨小雷左侧第5、6肋骨骨折、胸骨体骨折。杨小雷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王磊继续辱骂杨小雷并叫其跪下。经法医鉴定,杨小雷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随后,张晨等人在王磊的带领下于该校教学楼5楼走廊、学生食堂处对该校学生张成才、周家希实施殴打。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伙同别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磊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泗洪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未成年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