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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交易判买杉树林 滥伐林木六天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23 16:29: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吉安)
8月22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陶全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马志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10年5月,被告人陶全有、马志春经人介绍以26000元的价格从村民陈家贵手中判买下在梅棠镇大坪村付垅组门口山场杉树林。随后,二被告人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请人上山砍伐杉树六天,并将所砍杉树运往共青城进行销售,得款26500元。经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告人陶全有、马志春在上述山场非法采伐杉树立木蓄积为58.5立方米,折合材积40.95立方米。 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陶全有、马志春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人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全有、马志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陶全有、马志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均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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