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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风吃醋为红颜 熟人反目拔刀相见
黔西南中院开庭审理罗仁金故意伤害一案
发布时间:2011-08-23 16:40: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龙雨)   8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到贞丰县公开开庭审理罗仁金故意伤害一案。

    被告人罗仁金,曾用名罗仁重,男,贞丰县珉谷镇菜园村人。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罗仁金与张金、毕星亮、蔡某某、万某某、罗某某、柳某某等人受胡某某邀请,一起到贞丰县者相镇胡某某外公家玩。抵达后,罗仁金、张金、毕星亮等人便一起喝酒。午饭时同席吃饭,席间罗仁金夹菜给蔡某某(女),蔡某某不要并夹还罗仁金,罗仁金仍要夹给蔡某某,引起坐在蔡某某旁的张金的不满。15时许,罗仁金与张金、毕星亮等人又同车送胡某某去连环乡,车行至贞丰县双乳峰景区附近时,张金等人下车上厕所。随后,张金以罗仁金在吃饭时将汤洒在蔡某某身上为由,与罗仁金发生抓扯。胡某某将二人拉开后,几人又上车继续前行。17时许,将胡某某送到连环乡后,罗仁金等人又同车返回贞丰县城。途中,张金又以罗仁金在吃饭时将汤洒在蔡某某身上为由与罗仁金争吵,遂后被同行人员制止。当车行至贞丰县珉谷镇中坝村贞安公路时,张金再次与罗仁金发生争执。柳某某将车停下后,张金、毕星亮下车殴打罗仁金,罗仁金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将张金的腹部、毕星亮的胸部及背部杀伤,遂即逃走。张金、毕星亮被送往医院抢救,毕星亮在途中死亡、张金经抢救无效死亡。罗仁金当晚22时到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仁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对此案择期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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