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义良)
刚出监狱不到两年,又纠集一伙人流窜作案,仅两个月里就行窃九次,盗窃正在使用的电话电缆线,终究落入法网。近日,该案主犯全有龙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其他同案犯以及收买赃物的梁官木被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分别并处20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7月14日至2010年9月12日的多天晚上,被告人全有龙单独二次,伙同被告人周华行、郑清水、徐树明、李志华等人九次到东乡县占圩镇、马圩镇、杨桥殿镇、金溪县琉璃乡、双塘镇、临川区罗湖乡、七里岗乡等地,用钢筋钳剪下正在使用的电话电缆线杆,共计价值65267.04元,盗走后运至东乡县城,卖给了被告人梁官木等人。2010年9月13日晚,全有龙因涉嫌抢劫他人金项链被群众扭送至东乡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审查后未发现被告人全有龙有抢劫的事实,但怀疑全有龙盗窃电缆线。经讯问,全有龙主动交代了其单独或伙同周华行、徐树明、郑清水、李志华盗窃电话电缆线的事实,并且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周华行、郑清水、徐树明、李志华、梁官木。法庭另查明,被告人全有龙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二次、伙同他人九次盗窃他人正在使用的电话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5267.0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且,被告人全有龙在共同犯罪中盗窃前踩点、邀集他人,盗窃中积极实施盗窃行为,盗窃后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侦查期间,被告人全有龙主动交代了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周华行、徐树明、郑清水、李志华盗窃电话电缆线的主要事实,构成了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有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的被告人周华行、徐树明、郑清水、李志华、梁官木,属一般立功,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全有龙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生产资料,并属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其他罪犯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