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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玩失踪 担保人责任难逃
发布时间:2011-08-25 09:29: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黎丹琪)
8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李云支付原告遂川诚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费3.6万元,并归还所租赁的赣D66325号小车;被告肖德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0年9月28日,被告李云在原告公司租赁赣D66325号小汽车一辆,被告肖德阳为担保人。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6000元;被告肖德阳作为担保人保证在承租方不履行或违反汽车租赁合同时,对承租方租的车辆租车费、违约金、车辆损坏赔偿金和出租方为追回该债务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合同当日,被告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之后再未支付租金。2011年3月,被告李云与所租车辆一起失踪,无法联系。被告肖德阳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李云支付所欠6个月的汽车租赁3.6万元,并及时归还所租的赣D66325号小车,被告肖德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云作为承租人有义务将所租的赣D66325号小车归还给原告,并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给付所欠的租金3.6万元。被告肖德阳作为保证人依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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