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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钱拐卖外籍少女 云南人贩子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1-08-25 09:57: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向花 胡晓瑜)
2011年8月22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拐卖外籍妇女案,被告人岩龙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以挣钱为目的,被告人岩龙将一缅甸籍女子带到另案被告人刘党志家中,后刘党志将该女子以43000元的价格卖给另案被告人宋秀兰的儿子彭前防为妻。并将所得款给被告人岩龙30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龙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外籍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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