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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七县盗猪三百头 流窜作案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1-08-25 11:02: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陈莺)   不到4个月时间,流窜7县区盗窃他人仔猪307头。8月10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程爱明、刘大勇有期徒刑12年和7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程爱明、向海春(已判刑)、刘大勇等人,经商量作出盗窃他人生猪致富的决定。2009年7月14日至2009年12月11日,程爱明等共谋沿高速公路盗窃猪仔卖钱,约好由向海春等人潜入猪场将猪仔赶至高速路旁排水沟,电话唤程爱明开车接应并由其负责销售的方法,在不到4个月时间,沿沪昆、赣粤、大广高速,跨越东乡县、分宜县等7县市,盗窃13家私人养猪场仔猪307头,其中程爱明参与作案13起,价值133700元,刘大勇参与作案5起,价值45900元,所得赃款均已被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爱明、刘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2人分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和巨大,且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均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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