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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群众阻碍公务执行 两村民均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1-08-25 14:11: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金龙)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栋国、汪文清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0年7月7日下午,康王乡王家村与袁家村两村在鄱阳湖陡坎湖水域因捕捞问题发生了斗殴,当时袁家村人占了上风,于是王家村上百村民聚集在康山大堤水文站扬言要与袁家村人械斗。康王乡乡政府接到消息后,时任该乡党委书记的何某即带领一干乡、村干部赶往康山大堤阻止械斗发生。待何某乘车赶至大堤时,因不满乡政府未将外湖发包导致王、袁两村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栋国便大喊要将何某打死去,被告人汪文清等人也大喊着要砸烂车子。随后,一群村民便用拳头或手中的矿泉水瓶等殴打何某,并有群众用石头砸破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在场的乡、村干部极力阻止,但无济于事,何某被持续围攻了几分钟后,在其他乡村干部的帮助下才得以离开。案发后,两被告人共同赔偿了何某经济损失2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栋国、汪文清煽动、唆使群众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乡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轻微伤、公务用车受损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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