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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刑罚不悔改 重操旧业被严惩
发布时间:2011-08-25 15:15: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汤钦年)
8月2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符承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1992年9月19日,被告人符承君曾因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破坏罪、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但其在200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被告人符承君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半年时间内,伙同他人在吉安、泰和、兴国等地的学校,疯狂盗窃电脑CPU和内存条,赃物价值人民币171188.5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2011年2月6日被告人符承君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承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171188.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符承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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