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飞车抢夺六十余次 两被告人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1-08-25 15:23: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鲍滨 刘思婷 黄泰文)
8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摩托车疯狂抢夺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彭雪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志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彭雪勇、李志勇或单独,或共同,或分别伙同他人(其他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在高安市、樟树市、丰城市、新干县等地,选择步行的女性,伺机抢夺其随身携带的包,从中劫得财物。其中,被告人彭雪勇共同或单独抢夺作案66次,赃款赃物共计价值173950元,其中,抢夺未遂1次,财物价值16110元,案发后,退赃、退赔以及被追缴的赃款赃物共计价值133659元;被告人李志勇共同抢夺作案53次,赃款赃物共计价值136489元,案发后,退赃、退赔以及被追缴的赃款赃物共计价118132元。 被告人彭雪勇、李志勇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彭雪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雪勇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进行退赃、退赔,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彭雪勇归案后,积极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彭雪勇、李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均构成抢夺罪。彭雪勇在抢夺被害人罗某芳的提包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雪勇、李志勇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彭雪勇、李志勇归案后积极退缴赃款、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彭雪勇能自愿认罪,积极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积极进行退赃、退赔,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