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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债主起诉索债忙
发布时间:2011-08-25 16:29: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8月2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东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运银借款8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2009年6月30日,被告罗东方以办厂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温运银借款8万元,并具立了借条,约定借期一年,按月利率1%计息。此后,被告罗东方仅向原告温运银支付了2010年12月30日以前的利息,本金及其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推拖不还。原告经打听得知,被告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目前已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原告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剩余部分利息。被告罗东方辨称,所欠原告8万元是事实,但因自己办厂亏损较大,一时难以还清,要求原告宽限一些时间,到时本息一并还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温运银与被告罗东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归还原告8万元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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