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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边除草引纷争 致人轻伤领徒刑
发布时间:2011-08-25 15:50: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海港)   被告人马维因帮其岳父清除责任田内的杂草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将他人打成轻伤,近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马维在汝南县王岗镇韩坡村其岳父韩某某家的责任田内,因清除地边杂草与在相邻责任田拔草的杨某发生争执,马维将杨某的腰部打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马维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马维赔偿杨某各项费用计款二万三千元,并已履行清,杨某不再要求追究马维的刑事及民事责任。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马维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放弃对被告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属初犯、偶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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