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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赊购未清欠 同伙共担连带责
发布时间:2011-08-25 16:53: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阙玉斌 余跃平)
因合伙人没及时还清欠款自己被人告上法院,并且还被法院判决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合伙人一道共同偿还欠款。8月25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
2008年11月3日至5日,肖玉清与两位朋友合伙,以每斤5.94元的价格共向付永龙赊购生猪22236斤,计生猪款132248.92元。2008年12月期间,在付永龙的催讨下,肖玉清与两位合伙人一道分别支付了生猪款合计56700元,其中肖玉清全部支付了自己应出的款项。之后,付永龙在多次向三人追讨余欠的生猪款74648.92元未果的情况下,遂将肖玉清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付清拖欠的生猪款并支付利息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肖玉清辩称,自己已全部支付了应出的款项,余欠付永龙应向其两位合伙人追偿,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付永龙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玉清与两位合伙人系合伙赊购原告付永龙的生猪,故肖玉清与两位合伙人对余欠的生猪款74648.92元负有共同偿付的义务,并应互相负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肖玉清与两位合伙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付永龙偿付余欠生猪款的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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