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富江 晏胜民)
雇员左思贤在施工时,因撑杆断裂摔下楼面导致骨折,雇主、房东互相推卸责任,左思贤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868.48元。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左思贤的各项费用44507.48元,由被告付仁德承担40%,即17803元;由被告黄建国承担40%,即17803元;由被告卢振华承担20%,即8901.48元。且三被告间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卢振华在上高县南港镇员山村自建4层半楼房,被告卢振华聘请无建房资质的付仁德做泥工包头、黄建国做木工包头,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建,被告付仁德雇请原告左思贤做小工。2010年5月13日晚6时许,原告左思贤在施工中不慎从四楼摔到三楼,受伤后被送中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胸口椎体压缩性骨折,多次软组织挫伤,构成玖级伤残。因被告付仁德、黄建国、卢振华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付仁德在无建房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原告左思贤做小工,在施工过程中又未注意安全事项致使左思贤在雇佣活动中因撑杆断裂摔下楼面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付仁德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黄建国在无建房资质情况下安装模板等,没有很好地注意安全事项、排除安全隐患,因自己安装的撑杆断裂致原告受伤,被告黄建国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卢振华建房而聘请无资质的付仁德、黄建国施工,且未提供足够安全施工的条件和采取相应措施,对原告左思贤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