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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独揽债务 岂能对抗债权主张
发布时间:2011-08-26 10:02: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8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林、侯华给付原告韩海春货款20000元。
2010年5月,王林和侯华商议,如果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全部归妻子侯华所有,共同债务也全部由妻子侯华负责清偿。夫妻在海拉尔区经营小五金期间,曾向韩海春赊购电动工具等配件,欠款20000元。2011年1月,王林和侯华经法院调解离婚,欠款韩海春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林和侯华在夫妻存续期间欠韩海春货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林和侯华离婚时虽约定共同债务由侯华负责清偿,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讼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约定由夫或妻一方清偿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否则,债权人可以追讨债务,而不受离婚双方约定协议的限制。故王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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