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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近二百 判处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1-08-26 11:01: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清华)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8月23日下午,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据此对赵留孩入室盗窃价值193元物品案公开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留孩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赵留孩在汝南县和孝镇林楼村捡破烂时见被害人詹某家中无人,翻墙进入詹某家堂屋内,将詹某屋内的今麦郎绿茶、娃哈哈营养快线、北京方便面、红旗渠香烟、变蛋等物品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3元。被告人赵留孩于2006年9月5日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留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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