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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付1元车票引纠纷 售票员致人重伤领刑
发布时间:2011-08-29 16:33: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2011年8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飞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2月10日下午1时许,高某从丰城坐客车去白土,在车上与售票员杨飞平(1993年12月出生)因少付1元的票价问题发生争吵。当客车途经小港镇一村庄时,杨飞平叫司机停车,之后要高某下车,被高某拒绝。此时,与杨飞平同村的一人上车帮忙拖高某下车,高某便从身上拿出一把钢刀,杨飞平和同伴见状将刀夺下后,把高某强行拖下车。尔后,杨飞平等人在路边对高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高某伤势为重伤乙级,构成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飞平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成年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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