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克俊)
因经营不善中途擅自转租餐饮店解除合同,承包主被推上被告席。8月3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刘遂英与被告何建军于2010年6月15日订立的租赁承包合同,由被告何建军给付原告刘遂英房屋租金、承包费等27408元,违约金10000元,并返还带走格力空调机一台。
2008年11月15日,原告刘遂英向他租赁一店面经营餐饮,租赁期5年, 2009年6月12日,原告刘遂英将该餐饮店转租给被告何建军并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承包期限2年。2010年6月5日,被告何建军向原告刘遂英提出延长承包餐饮店期限。同年6月15日,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将承包期延长至2013年11月14日,并约定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2011年2月20日,被告何建军因经营不善擅自转租解除合同,将店中的格力空调机带走,并拖欠房租等各项费用27408元。为此,原告刘遂英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何建军解除合同,支付店租金、承包费等27408元,违约金10000元。返还带走的格力空调机一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实为餐饮店转租合同,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在租赁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店租金、承包费、违约金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