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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五法”促调解
作者:易青洪 发布时间:2011-08-30 16:08:26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调解,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原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做好了,不仅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而且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笔者认为审理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应把握好以下五种方法。
一、真诚交流法。作为离婚案件的调解者,法官首先要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法官进行调解的基础,如果没这个基础,则调解就无法进行。因为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般是怀着比较沉重且复杂的心情参与到诉讼中来,审理法官应该用自己的真诚和亲和力去感化他们,取信于他们,不应该给他们增添更多的心理负担。法院工作人员应让当事人感受到真诚的工作态度以及可亲、可敬的人格魅力,从而消除他们对法院的不正确认识所产生的对抗性。审理法官通过真诚的交流,做当事人的知心人,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双方以诚相待,消除之间的误会和缓解双方情绪的冲动,促成他们心平气和坐到一起接受法官的调解。 二、深入谈心法。在审理离婚案件的任何阶段,审理法官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应该通过与当事人一起谈心的方式了解他们为什么离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了解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特征,以及离婚夫妻双方之间感情危机问题的症结所在。在与案件当事人双方的深入交流过程中,逐步根据他们的心理特征以及性格特点,适当的使双方当事人互换立场,以心换心,以谈心的形式说出各自内心真实的情感,进而使当事人化解问题症结,愿意接受法官的调解。 三、优点发散法。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结婚几十年,一起共同生活,养育儿女。由于一些家庭生活琐事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这类案件一般是因为家庭生活的平淡,此时夫妻双方缺乏初婚时的激情,不是去发现对方的优点,而是互相揭短,看啥啥不是。久而久之形成积怨,夫妻感情出现危机,走上法庭。审理法官应引导他们相互发现各自的优点。毕竟他们夫妻生活几十年,曾经恩爱过,审理法官尽力引导他们想起对方的优点,并使优点发散开来,起到爱屋及乌的效果,从而化解夫妻之间的感情危机。 四、心理理顺法。审理离婚案件,审理法官应该把握好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有些夫妻之间心理有气,但赌气、怄气,就是不愿意跟对方坦诚地说出来通气。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法官应分别对他们做思想工作,理顺他们的心理情绪,解开他们的心理症结,打通他们各自的气结。了解他们各自对对方的要求,清楚他们各自的底线,进而一步一步拉拢他们夫妻的心理差距,促成调解。同时很多当事人因认为婚姻不幸、家庭破裂,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对抗到底的心理,调解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心理治疗的过程,审理法官要帮助他们走出误区,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以便更好地巩固调解效果。 五、亲情融合法。法官审理案件,如果想要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应善于利用诉讼外力量。特别是审理离婚案件,审理法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时的依法动员当事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对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亲属、朋友的力量。发挥好亲情和友情所编织的感情网的作用,使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有所留恋和眷顾,不愿脱离这张感情网,在亲情、友情的感召下,化解夫妻感情危机,和好如初。即使脱离也有所交代,好合好散。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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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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