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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家犬十只 换来管制两年
发布时间:2011-08-31 13:50: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清华)   8月30下午,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明峰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年1月22日夜晚,被告人陈明峰伙同他人窜到汝南县梁祝镇冯庄村、安庄村、马南村等地,盗窃被害人刘某、付某、陈某、窦某等人家活狗共10只,经鉴定,被盗活狗价值1664元。2011年8月4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明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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