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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撞石头受伤 受害者和市政分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1-09-01 10:04: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富江 晏胜民)   8月24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高县市政管理局赔偿原告李文华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30%即1.9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9月15日,原告李文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由被告上高县市政管理局管理的城市道路行驶途中,撞上道路中的一块石头后受重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4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28000元,2010年12月10日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因被告上高县市政管理局管理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合计6.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伤,一方面因为他自己无证驾驶且开车疏忽大意;另一方面,原告驾驶摩托车的事发路段是城市道路,上高县市政管理局是该路段的管理人。因为市政局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管理维护行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因此,对于原告撞上该路段中间的石头而受伤致残的结果,应承担与其未尽管理维护义务相当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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