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飞飞)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出租车补石油、成品油财政补贴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万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4年3月31日,刘远光与奉新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协议书》,承包赣C41802出租车。2010年1月10日,刘远光与万斌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将出租车转让给万斌。2010年6月26日、2010年12月6日财政部门分别下发《关于下达2009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关于下达2009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县级城市出租车每辆补贴共计6454元。现刘远光与万斌均主张补贴款归自己所有。
一二审法院认为: 财政部门下发的《关于下达2009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关于下达2009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中,已明确补贴的时间段为“2009年度”,而该案涉及的补贴对象—赣C41802出租车在2009年度的实际经营者是刘远光,且刘远光与万斌签订的该车转让协议亦是在2010年1月16日,根据国家发放燃油补贴的文件精神和“谁加油谁受益”的原则,石油、成品油财政补贴款6454元判决归刘远光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