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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还银行汽车贷款 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9-01 10:22: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莺)   2011年8月3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杨华军、宋小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鸿通公司借款本息72830元,被告杨国平对上述欠款负连带责任,被告杨华军、宋小玲归还鸿通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30470元。

    被告杨华军与被告宋小玲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30日,被告杨华军在原告鸿通公司处融资购买了汽车一辆,分别向原告鸿通公司借款6.1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且约定利率和分期付款时间及向银行贷款21万元。银行贷款分二年按月等额本金归还,由原告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和《汽车贷款合同》,被告杨国平系汽车融资合同担保人。被告杨华军违反约定,未能按按约归还借款,银行贷款也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其垫付多期。至今,被告杨华军尚欠原告借款6.1万元及利息11830元,欠原告为其垫付还贷款本金27560元及利息2910元。

    法院认为,被告杨华军、宋小玲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该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国平对被告杨华军融资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被告杨华军垫付银行贷款,有权向被告杨华军行使追偿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华军、宋小玲归还借款和为其垫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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