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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做工摔伤致残 雇主房主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01 10:35: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谢辉 刘智)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房主甘金英承担10%责任;被告承包人罗吉来担责10%;被告分包人甘金发、甘富根共同承担40%责任,原告王云辉自行承担40%。

    2010年7月被告甘金英在樟树市张家山街办马堎村委建住宅一栋,将工程承包给被告罗吉来,被告罗吉来又将模板工程发包给被告甘金发、甘富根。被告甘金发、甘富根雇请原告王云辉钉模板,约定报酬为每日85元。2010年7月10日下午5时,原告王云辉饮酒后,在楼上钉模板时不慎摔下受伤。事后王云辉被送至樟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住院医疗费1833.4元,后在门诊治疗花费2189.5元。经鉴定,原告王云辉因工伤致左小腿骨折评定为伤残十级。

    法院认为,原告王云辉与被告甘金发、甘富根之间系雇佣关系,原告王云辉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被告甘金发、甘富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甘金英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罗吉来,对该事故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罗吉来自身无建筑资质又将钉模板工程发包给相同无建筑资质的被告甘金发、甘富根且亦未安全防范义务。虽然被告罗吉来从中未谋取利益,对于事故的发生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王云辉要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赔付的数额应以法院依法查明和计算的为准。即医疗费等共计49107元。但原告自身没有相关建筑资质,在午餐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做到安全施工,原告对自己的损伤亦应承担相关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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