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盗人手机被发现 扔进水沟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01 10:59: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乔瑞锋)   偷了别人的手机,被发现后不是积极退还,反而将手机扔进水里,造成手机毁坏而无法使用。日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海青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海青到鄢陵县中原花木博览园大门口,趁开幕式结束,人员纷纷出门之际,将山东省平原县顺河街居民王建国的三星牌GT-B7732型手机(价值6684元)从其左侧裤兜内盗出,装入自己裤兜。王建国发现手机丢失,怀疑是挤他的王海青所盗,就上前抓住王海青,王海青遂将手机掏出扔在地面上的积水里,造成该手机严重毁坏,无法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