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看房时不慎跌入楼房的电梯井,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开发商却拒绝承担责任,伤者罗柳红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840元。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开发商对罗柳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76104元。
2010年10月27日下午4时左右,罗柳红与同伴一起到上高县某小区6号楼看房。由于楼道光线昏暗,罗柳红不慎跌入一楼尚未安装电梯、又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深达5米的电梯井,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罗柳红全身4处骨折,并胸外伤、肺挫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罗柳红的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开发商向罗柳红支付了8000元医疗费,罗柳红自己支付了医疗费等60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之前小区6号楼工程实际已经进行了分户验收,事发时开发商的现房销售活动已经开始,故开发商已经对6号楼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支配权,应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电梯井底坑作为6号楼待建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开发商应尽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由于开发商未采取有效警示和防护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在安全管理上的不作为与罗柳红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客观上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开发商应对罗柳红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罗柳红在无良好照明、无人引导前提下进入不熟悉的场所,没有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