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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受伤致残 学校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02 09:53: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任根 晏胜民)   学生在课间,被同学弄伤眼睛,为此花去一笔医疗费用。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原告易灵的各项费用32000元,由肇事学生父母承担60%,即19200元;学校承担40%,即12800元。

    易灵和王明同为上高县某小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2010年10月13日上午课间,在操场上玩耍的王明“飞”出一把尺子,击伤易灵右眼。易灵回家后,由父母把她送到医院。经诊断,易灵右眼角膜裂伤,右眼视力下降,住院10多天。为此,王明的家长和学校支付医疗费5000多元。后经司法鉴定,易灵受伤的右眼不构成伤残等级。因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易灵便将王明、王明父母和学校一并诉至上高县人民法院,减掉原支付赔偿款后,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明舞动尺子打伤原告易灵右眼,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但王明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易灵及被告王明均系未成年人,同为在校学生。在课间,学校负有对学生临时监护和管理的责任,由于学校疏于管理,临时监护不力,导致原告易灵受到伤害,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王明的行为,是造成原告易灵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学校对学生监管不力,应承担40%责任。尽管原告易灵受的伤不构成等级伤残,但该损害后果伴随她一生,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法院酌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上述所有赔款减去已垫付款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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