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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被判刑致感情不和 刑释后诉分手获准
发布时间:2011-09-02 11:28: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清平)   2011年9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判决袁鑫、黄秀美所生男孩由原告袁鑫抚养,所生女孩由被告黄秀美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

    袁鑫与黄秀美于1995年10月相识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1月、2003年4月分别生一男孩、一女孩。2006年4月28日,袁鑫因涉毒被判刑,双方的感情逐渐不和。2011年5月9日,袁鑫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所生小孩由其抚养。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一男一女,属非婚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秉着有利于小孩的生活成长,照顾妇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双方所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女孩由被告抚养为宜。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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