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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一言不合刺伤发妻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09-02 14:41: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小华)   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起冲突,恼怒的“离婚男”竟然用刀刺伤妻子。重庆市江津法院近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维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8月26日上午10时许,曾维鹏与妻子刘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支坪街道办理离婚手续时,又因琐事发生争吵。曾维鹏一气之下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刘某的手指、臀部、左小腿、右小腿等部位刺伤。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已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维鹏因家庭婚姻纠纷故意持刀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曾维鹏系初犯,在案发后至庭审中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结合全案情况,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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