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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替叔出气引发命案 逃亡十三载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1-09-05 11:15: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娇)   十三年前叔叔与他人因乘车问题发生纠纷,为帮叔叔泄私愤,被告人郑华伦与他人一起参与行凶,造成一死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在亡命天涯十三载后终被宁波警方抓获。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华伦有期徒刑五年。

    1998年8月2日,郑兴海(已判刑)在原重庆江津市长林乡百堰溪因在乘车过程中与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并扭打。后虽经人劝解离开,但是郑兴海仍对此事耿耿于怀,伺机报复。8月7日下午,郑兴海邀约郑德超(已判刑)及侄子郑华伦、杨方红和另外两名青年男子(另案处理)到家里共谋报复李某某等人,并准备了木棒等行凶器物。8月8日上午,郑德超与杨方红、郑华伦和另外两名青年男子分别携带匕首、木棒等凶器来到原江津市长林乡百堰溪场镇上,并在场镇上购买了两把菜刀,分别由郑华伦和郑德超各持一把。

    当天郑德超等人在长林乡百堰溪场镇,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后,其中一名同伙发出了攻击信号。随即,杨方红持匕首、郑德超持菜刀、另两名男子持木棒共同对李某某、韩某某、吴某某进行捅刺、砍杀、击打等,致李某某、韩某某受伤并倒地。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多脏器损伤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郑华伦为逃避法律制裁,四处躲藏。直至2010年9月25日,郑华伦在浙江省宁波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华伦受他人之邀,参与共同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华伦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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