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清华)
被告人李文启系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大新村村民,因其伙同他人盗窃变压器未遂致同伙人触电身亡,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年2月19日23时许,王某(另案处理)电话约被告人李文启与其和张某(已亡)一起去盗窃变压器等物。李文启随后到达王某家,张某骑摩托车带着王某和作案工具一根撬杠、一把卡钳在前领路,李文启骑摩托车紧随其后。次日零时许,李文启等人到达汝南县老君庙街北口驻新公路北一配电房旁停下,张某安排李文启在公路边望风,其和王小学用撬杠把配电房防盗门撬开,在盗窃屋内变压器等物时张某触电身亡。现场勘查发现,配电房防盗门被撬开,配电房有漏电情况,变压器等物被盗未遂。经鉴定,被盗变压器等物价值38700元。张某触电身亡后,被告人李文启和王某各自赔偿张某家属15000元。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着手实施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