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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以能动司法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彭洋 侯一丹 发布时间:2011-09-06 16:01:33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务。 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更多的是依赖于积极主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而对社会产生影响。服务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是新时期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总体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就应当围绕这四个方面进行创新,能动地司法而不越位司法、盲目司法,其中加强全方位地调解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社会管理的干预适度的调查研究,积极而理性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才是辩证地看待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的不二选择。 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理念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进入了发展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及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特点,对什么是能动司法、什么是社会管理创新、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以及如何把能动司法方式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结合起来以及有哪些现实意义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能动司法 关于能动司法,我国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解释。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单纯意义上的舶来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根据这一重要论断,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付,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能动司法,绝不应该是我国人民法院的应时性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它要求司法应当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 谈到何谓能司法,我们不得不讨论能动司法与主动司法、被动司法的关系。笔者认为能动司法不能等同于主动司法。能动司法其讲究适度,适可而止,发挥的是引导作用、教育作用。主动司法其主动的力度远远强于“能动”,以至于发挥了主导作用,有时还充当了“诉讼推手”。关于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笔者认为,我国倡导能动,并不否定、改变司法被动性的本质属性。能动司法它体现的是司法运行方式的适度主动和适度干预。我国很早就有“民不举官不究”的法谚。我们并不是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超越法定职责去受理案件,违背法律规定去裁判案件,而是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不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定冲突的前提下,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灵活采取司法措施,司法资源共享等方式,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推动社会治理的健全和完善。能动司法所追求的司法效果,是一种综合效果,它强调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强调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 二、什么是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社会结构发生变化,阶层群体冲突增加 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阶层结构是相当单一的,就是“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他们之间的利益是高度趋同的,不仅没有根本性的冲突,甚至直接的冲突都几乎没有。但这些年来中国社会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纷纷出现,新的社会阶层与传统社会阶层之间,新的社会阶层内部由于利益获取模式的不同往往会发生各种冲突与纠纷,这些冲突与纠纷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像前段时间出现的农民工因讨薪而自焚跳楼、土地拆迁中的暴力争端等等社会性事件,背后其实都是阶层利益在冲突。而且,伴随着阶层分化,社会管理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过去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基本上都要属于一个“单位”,干部在机关、工人在工厂、农民在生产队。按单位管理,政府好管也省事。但现在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的自由人,不再是“单位人”而成为了没进入麻袋的土豆。对于这些人,仅仅依靠单位模式是想管也管不住了,就算把他们吸纳为临时工,临时工已经没有必要也没有动力像“正式工”那样本分地听话了。 (二)社会状态更加活跃,开放性、流动性问题增多 目前我国有超过2亿的流动人口,在中国的东西部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流动。这种流动对社会管理提出很大挑战。传统的户籍管理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萝卜就在坑里边,而人口流动,西边的萝卜跑到了东边,导致东边的一个坑里可能有几个乃至好几十个萝卜。相应的社会福利保障、公平正义诉求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治理等等一系列问题就产生了。比如,农民工建设了城市,但却很难在城市中居住下来,只能像候鸟似的飞来飞去。如何调动流动人口建设流入地的积极性,保障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各项社会福利,让流动人口不至于因心态失衡引发行为失控,已经成为了城市化发展不能回避的紧迫问题。人口流动好歹还能看得见,信息的传播与扩散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信息开放与信息封闭状态下的社会管理方式是截然不同的,难度更是天壤之别。在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先捂住再慢慢应对。可是互联网让信息迅即甚至呈几何级数传播,往往“网下刚冒烟,网上已燃烧”。本来一个小事情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信息一传播到网上,马上情绪激愤。加之,互联网还有强大的组织功能,它可以把全世界各地看似一点联系也没有的人在不知不觉间组织在一起形成集体行动。更近一步看,在信息化环境中,人的社会交往已经不仅仅是实体的交往,不仅仅是面对面的交往,而变成了网络的交往与沟通。一个人足不出户并不意味着孤立无为,闭门也能造车,网上也可以开店。现在社会上的一些宅男宅女很可能是社会中交往关系最复杂、最广泛的群体之一,据说目前中国网民已经超过4亿人。虚拟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但它又与现实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虚拟社会的所作所为都有着强烈的现实指向。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崭新要求,又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紧迫任务。 (三)社会诉求不断提升,维权意识更加强烈 这些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很快,跨越了温饱,实现了小康。但是,在老百姓吃饱穿暖的同时,对政府的意见也不断增多,群众与干部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凸显出来了。为什么啊?社会诉求在提高,群众愿望在升级。我们党员干部在实现群众经济小康方面成就很巨大,但让群众精神小康方面准备不足。可是,准备不足,群众就会聚集起来和你要、和你闹。尤其是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过去不是问题的问题今天成为了大问题,过去理所当然的事情今天越来越理不直气不壮了,过去坚不可摧的合法性基础今天越来越有些靠不住了。邓小平晚年的时候说过一句话:我们过去总认为发展慢了不行,现在看来,发展起来之后,发展快了问题更多、更棘手、更复杂。后邓小平时代10余年后重温这句话,确确实实让我们感受到了什么是伟人的高瞻远瞩。 (四)转型社会价值真空,社会失范引发风险 社会发展可以突变,社会价值观的培育却不能一蹴而就。中国社会用30余年走过了西方社会数百年的历程,既有价值观已经失去了共识,新的价值观又没有真正形成。而一个社会只有存在共同的价值观才可能产生一致的行动。当出现价值真空的时候,一切行为都将自以为是,都将无所顾忌,都将不可预期。有权的“官二代”信奉赢者通吃,自鸣得意而视法如无法;弱势群体则绝望无助,看不到过上好生活的希望便铤而走险非理性杀人。就算那些自诩为只是“打打酱油”的群体,在其貌似超然的背后何尝不是一种无奈与愤懑,这使得他们往往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肥沃土壤。当一切都不再相信、一切都不敢相信、一切都不能相信的时候,谣言就会主宰社会,恐慌就会降临社会、动荡就会席卷社会。前些天的“盐慌”背后并不仅仅是经济投机,更多的是社会性的焦虑与迷茫。没有社会的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政治的繁荣发展。面对这些新的社会管理问题和管理要求,我们用惯了的、会用的、曾经很管用的、数十年来延续下来的一些社会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越来越不适应、越来越力不从心了。如何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有效地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了必由之路与不二法门。 三、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人民司法事业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不断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呼唤司法理念的更新,呼唤角色定位的调适。正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能动司法”应运而生,在各级人民法院落地生根并展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广大法院干警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就是形成包括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完善的社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在内的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要确保其始终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予以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关键就是发挥各方面治理的能量,来促进和完善社会管理,以推动建立有效的、完善的社会管理和控制网络。 当前,中国的社会控制机制正在经历由意识形态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转变过程,正在经历由人治或半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也正是中国法治生长和发育的过程。法治不仅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更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方式。因此,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息息相关。 在现代国家,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法律规则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规制社会政策。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不是社会管理的局外人,而是社会管理的积极参与者,要坚持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要增强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自觉把自身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 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适应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大显身手,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是必然的路径选择。人民法院必须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观,凸显司法的延伸功能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四、如何把能动司法方式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结合起来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并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调节功能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生动体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对社会管理、道德建设的导向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民事行为,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弘扬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作用,有利于规范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的自由,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只要能动司法,就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一技之长、拥有一席之地。 (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管理首先是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着眼人民群众需求,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能动司法必须以为民司法为方向,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充分发挥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作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竭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一是要完善司法便民措施。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务措施,坚持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审判、简易纠纷速裁等便民利民诉讼制度,减少群众“讼累”,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使群众得到更加周到的司法服务。大力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各项司法救助基金,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必要的生活救助,使弱势群体得到更多的司法实惠。第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农民工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案件,要认真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及时高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农资质量纠纷等“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第三是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的“五个严禁”,抓好队伍建设,畅通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积极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实现“阳光司法”,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满意度,使群众监督司法、了解司法、支持司法。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以审判活动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恶法非法”,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是弘扬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解决社会纠纷,而且是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司法行为不是孤立的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还必须关注社会的评价和司法的效果。“彭宇案”一审判决就是一个不好判决,之所以说它不好,是因为该判决实际上是鼓励社会公众在他人遇难时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果然“彭宇案”判决一出,很多地方的群众都不敢去扶倒在地上的老人了。该判决牺牲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是对社会向善价值取向的重大打击。因此,司法行为应当符合实情,体现公意,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要自觉考量社会道德和主流民意,坚决杜绝与社会主流价值观明显相违背的案件发生,以最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民意的理由回应社会关切,作出公正的、有说服力的判决。 (三)要发挥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曾说过:“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是通过“令人知事”、“规矩绳墨”的手段,来达到“兴功惧暴”、“定纷止争”的目的。“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复杂流变的社会关系亟待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需要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平等保护。但是,受立法难以避免的模糊性、滞后性等因素的制约,司法裁判经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的完善。”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严惩犯罪行为,调控社会经济秩序,规制公权力,弘扬传统美德,通过这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对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起到社会规制的作用,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等,为社会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四)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 司法建议制度是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它是中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主动参加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为才有位”,法院只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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