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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作者:姬天旭   发布时间:2012-12-28 14:26:09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群众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内容之一,是人民法院接受群众监督的体现,对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由于我国的民主法治不完善,当前我国陪审制度已基本流于形式。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最初从立法上出现陪审制度是在清末时期,由沈家本、任廷芳主持拟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未来得及审议颁行,清朝便灭亡了。民国时期,也制定了有关陪审制的法律,主要沿袭的是苏联的模式,但也未付诸实施。我国陪审制度真正得以确定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从上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陪审制度。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根本大法——1954年宪法中,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从此,人民陪审制度被作为体现司法的大众性的重要标志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在“文革十年内乱”期间,人民陪审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被废除。1982年宪法再次取消了陪审制,使得这一制度失去了存在的根本法律保障。但是在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做出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陪审员在执行职务陪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制度以一般的诉讼制度被保留下来。2004年8月通过并于2005年5月1日实行的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2009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1月14日期施行。后者对前者的在陪审的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的抽选等方面的规定上都作了细化与扩充。这样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制度规定的不集中、不统一,散存诸法的状况。

    二、陪审制度的价值

    多年的司法实践经历已经表明,对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化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而言,人民陪审制度完善与发展必将深刻地影响中国司法,对中国司法具有重大的价值。

    1.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有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具体指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二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陪审制度的施行,不仅能保证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助于提高社会群众整体的法律素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2.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由于法官常年从事审判工作,思维容易产生定式和局限性。陪审制度的建立,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可以申请陪审员参加审判程序,能够借助普通人的智慧,弥补法官专业偏见与视角缺陷,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共鸣。促使司法贴近民众的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

    3.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廉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可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扩大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晓范围,对职业法官、法院乃至整个司法体制都是一种约束,能够有效防止司法领域里的腐败现象发生。审判过程中,陪审员可对法官是否严格遵循办案程序依法裁判实施监督,职业法官在有“外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更注意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操守。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由于相应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成为陪审员制度的重大缺陷,极大地制约了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也制约了陪审制度的价值实现。其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中没有设定陪审员介入案件的时间和方式。大多数案件到开庭前才通知道陪审员到庭参与审理,致使陪审员无法庭前阅卷,陪审员只能靠庭审了解案件情况,无法提高案件参与度,陪审员在审判中由于事先对案件不了解,又没事先熟悉与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对审判缺乏兴趣,加上有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原因及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及合议,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员在一些法庭审理中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不陪不审”的现象大量存在。即使有的案件由合议庭合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陪审员也不能进入,不能发表看法等等诸多制度因素的制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起的价值作用,更不能实现陪审制度的价值;

    2.陪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难以统一规范。每个法院被选任的陪审员数量并不多,而且他们大都是兼职,有的是单位业务骨干,有的还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他们都有繁忙的本职工作,人民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时,是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的,这使得陪审员从事审判工作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审判工作发生冲突,对人民陪审员来说本职工作才是首要工作,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然放弃审判工作,另外本单位领导往往要求人民陪审员以本职工作为重,陪审工作仅仅是业余活动,是不能与本职工作相提并论的。这样就导致人民陪审员有时不能按时到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同时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难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有效地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分案、奖励、补贴等制度上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则,缺乏人民陪审员负责机制,因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就不能保证案件质量。

    3.陪审员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现实中由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知识欠缺致使陪审权利难以实现,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职业律师不能担任陪审员。现实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是兼职,可能是某个行业的骨干,有可能达不到职业法官的业务技能和要求。同时我国审理案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而不是判例。在某些个案中,有些当事人看起来觉得冤,但又不能提供判他赢的相关证据,一些陪审员对当事人非常同情,在合议庭案件时,就自然的向这一方倾斜,有些陪审员只能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这就与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相背离,出现合情不合法的现象。

    四、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制度不健全是在所难免的,对于发现的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要研究解决的对策和办法,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民主法治的土壤上行之有效,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等价值的崇高追求。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在已有单独立法基础上应构建陪审员案件审理程序机制,保障案件程序上的公正性。案件审理的程序分为: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评议阶段、审判委员会讨论阶段以及判决阶段,人民陪审员介入案件的审理时间和程序应得到明确。建立判决告知制度,规定判决后应向陪审员送达法律文书,同时还要向陪审员及时反馈有关案件比如上诉、申诉等等情况。通过这些工作机制,不仅有利于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对法官监督权的实现,同时,增强了陪审员的信心,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也使他们的工作得到尊重,权利得到充分体现。

    2.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选任和监督机制。2009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陪审的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的抽选等方面的规定上都作了细化与扩充,但仍然不能适应我活的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选举人民陪审员时,群众推荐、单位推荐,选任竞争应该作为选任必须程序。同时应规范陪审员随机抽取制度,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地安排陪审工作的时间。

    3.构建陪审员管理、考评、激励机制,保障陪审员在使用上的公开与公正性。可以设立人民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与实施,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并负责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陪审员建立考核档案,建立激励机制;完善物质保障制度,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在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中,各项法律制度都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我坚信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并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其应有优越性,从而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廉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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