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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挑逗邻桌女 与人争执动拳脚
发布时间:2011-09-06 17:00: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凯 季锡聪)   9月6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春华、徐可可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陈春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徐可可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年3月17日19时许,陈春华、徐可可等人与被害人郁某等人先后至启东市汇龙镇某饭店用餐。期间,因陈春华邻桌的吴女打电话与丈夫大声争吵,邻桌的郁某等人心生厌烦,即对其言语挑逗,为此,陈春华与郁某等人发生口角,并与郁某方相互揪扭,后被郁某推倒在地。徐可可见状,再次与郁某等人发生揪扭,继而从店内拿起一只煤炉砸郁某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后对其拳打脚踢。陈春华也上前对其拳打脚踢,后陈春华、徐可可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郁某等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案发后,陈春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春华、徐可可赔偿被害人郁某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春华、徐可可在公共场所,为逞强斗狠而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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